前言:创业投资企业
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需具备什么条件
创业投资企业(公司型)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(24个月)以上,凡符合条件的,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%,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;当年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。
2020年3月19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》(发改办财金〔2020〕221号),作为启动年度创投企业备案年检工作。创投委受国家发改委委托负责创投企业备案年检日常工作,就备案年检工作中创投企业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,供广大创投企业参考。
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什么条件:
1.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。
2.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。
3.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,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。
4.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。其中,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,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。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。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。
5.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。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、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,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。